最近看到一則新聞,一名穿梭中港兩地工作的香港商人失蹤11年後,近日在內地東莞市尋回。原來商人在失蹤期間流落街頭,成為流浪漢,尋獲後呼吸及說話困難,似有中風跡象。在義工協助下,日前已返港與家人團聚。
我身邊不少朋友也有注意這則新聞,一來是失蹤11年後能獲尋回,故事本身已夠戲劇性。而這宗案件撲朔迷離,商人為何會流落街頭玩失蹤?至今仍是一個謎。但亦有朋友問,如果商人有買保險,賠償會如何處理?如果理賠之後,現在人已尋獲,獲賠的保險金是否需要交回保險公司?而如果毋須交回保險金,這位商人能否再投保?
就這宗香港商人失蹤案,由於事故較為複雜,因為不知道這位商人的保險是向內地保險公司投保,還是香港保險公司投保,而在內地失蹤或香港失蹤,在不同的法例及保險條文之下,處理的程序也有異,故難以一概而論,以下所說的是一般情況。
失蹤人士經歷若干時間後,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等,便可向法院申請假設死亡證(Presumption of Death Certificate),受益人可憑有關死亡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
然而,每個國家及地區,對失蹤人士死亡的定義及手續也不盡相同。例如香港要在失蹤7年後,才可申請死亡證。不過,法院最後有機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權提早或延遲頒發死亡證。像飛機空難中,若然屍首暫時無法找到,法庭便會根據登機名單等資料,宣判失蹤人士在法律上死亡。
至於內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失蹤4年,利害關係人便可申請宣告其死亡,若因意外事故失蹤,則年期可縮短至2年,或是由有關機關證明公民已不可能生存,便可提出申請。
對於失蹤人士突然「死而復生」,受益人是否需要交還已賠的保險金?又是老土一句,各處鄉村各村例,不同國家及地區也有不同的做法。
在台灣,有保險公司的條文清楚寫明:「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不過,台灣法例設有「追數」期限,若然失蹤人士恢復身份之日過了有關期限,則受益人毋須交還保險金。
另外,美國一名男子在失蹤25年後重現人間,但法院竟然拒絕為該人撤銷死亡記錄,原因是已超過了法定時效;而男子的妻子亦拒絕他的「復活」申請,因她指摘丈夫為逃避贍養費而玩失蹤,另外,她亦無力向保險公司償還已領取的人壽保險金。
在香港,很多保單都沒有上述條款,所以當失蹤人士撤銷死亡宣布後,理論上保險受益人是不需要交還保險金。而失蹤人士恢復身份,理論上也可重新投保。不過,由於以往沒有相關案例,也不排除保險公司會訴諸法庭。
(原文刊登於2017年8月19日 信報<保險解碼>《失蹤尋回 保險金未必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