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有各式各樣的個人保險,包括人壽、意外、危疾、醫療、儲蓄、年金等等,保障大家不同的需要。如果受保人不幸去世,保單上的受益人當然可以辦理索償手續,但如果受保人只是遇上意外、患上危疾,仍然在生,索償手續便要由受保人自己辦理。
問題來了,假如受保人患上腦退化症、中風等重疾,失去自理能力,輕則無法簽名,重則連認知也有問題,已買的保單,又可以如何索償呢?
這個問題其實十分貼身,皆因現時很多疾病患者有年輕化趨勢,例如中風不一定是老人家,香港亦曾有18至30歲的中風個案。
若然患病後失去自理能力,家人要辭職全職照顧,或是要請人照顧這位病患者,開支又是一闊三大,可以說,這類個案是最急需要保險索償來紓緩財政壓力,可是受保人又不能自己簽名辦理索償手續,那家人可以怎樣辦?
首先可以分為肢體殘疾(Physical Disability),還是精神上殘疾(Mental Disability),前者是認知上沒有問題,只是身體無法簽署,例如因意外失去了雙手或半身不遂,這個情況有兩種做法。
第一個是受保人可以親身上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部,由保險公司職員親自核實受保人身份,確認他是因為肢體殘疾而無法簽署。但並不太建議採用此方法,皆因受保人已經身體不便,再舟車勞頓,頻頻撲撲上保險公司,可能會影響受保人健康。可以的話,可考慮第二個方法,就是有註冊醫生在場見證客戶在索償表格簽署,縱然該簽署未必和投保書上的簽署一樣,但只要醫生可以證明,受保人是在神智清醒之下簽署,保險公司仍會處理有關索償。
至於受保人若精神上失去自理能力,例如因中風而神志不清、患有精神病、腦退化症或失憶等等,連一般生活細節也未能做決策時,家人如果想為受保人辦理保單索償,或是在儲蓄保險提取紅利應急等等,便要向法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以接管受保人的財產。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申請人須以原訴傳票入稟法院展開有關程序,申請人可以是受保人的任何親屬,如果沒有親屬,則可由受保人的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遞交由申請人簽署的證明書或誓章,詳述當事人的親屬資料及財產詳情,並附上相關的文件證據;還須提交兩份醫生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之後還要接受法庭的訊問。當法庭批准有關產業受託監管人的申請,申請人仍要接受法庭監管,每年向法庭呈交當事人的財產收支報表。財產愈多,監管便愈嚴謹。
雖然整個過程頗為繁複,但為了保障受保人的財產,相關程序仍是必須的。較富有的人,可考慮聘請代表律師協助申請。
(原文刊登於2017年12月16日 信報<保險解碼>《喪失自理能力 兩途徑可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