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了一宗頗富爭議性的索償事件,事緣一位在內地居住的港人生意失敗欠下巨債,在債務未還清下便因意外過身。惟他生前在香港買了人壽、危疾和住院保險,他的債主於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將人壽保險賠償金拿來還債,而法院最終批准有關申請。
有些人聽後,立即有疑問:「債主可拿保險賠償金來抵債嗎?」眾所周知,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保單受益人,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之間必須存在「可保權益」才可。所謂「可保權益」,是法律上被認可的關係。一般而言,受益人會是直系親屬、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另外就是公司要員,例如是上市公司主席,若然此人過身,會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若然雙方只是男女朋友關係,也不可成為保單受益人。
試想想,如果受保人和受益人沒有可保權益,難保有人會因為想得到豐厚的保險金而謀殺受保人,如此便會構成重大的道德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審批保單時,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可保權益是十分重要。
言歸正傳,債主及債仔又是否有可保權益呢?答案是有的,債主可以為債仔投保,以防債仔過身後,債務血本無歸,惟單是有財務關係是不足以產生可保權益的。比方說,雖然債權人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卻不能藉着與該生命之間的財務關係而被容許就債務人的財產購買保險,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
今次的個案中,詭異之處是債主既非持有人、也非受益人,為何法庭仍容許債主以第三方債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金?
正常程序下,如果持有人在保單上指明了受益人是誰,例如保險金全歸配偶或子女所有,債主是無權向保險公司索償,以保險金代還欠款,所以人壽保險賠償金具避債功能。然而,有一些持有人在生前未有指明受益人或在保單上僅寫上「Own Estate」,這時保險金便會歸入持有人或受保人的遺產中,會根據遺產承辦手續處理。此時,債權人便可從負債人的遺產追討欠債。
事實上,有些受保人真的無親無戚,沒填受益人也無可厚非,但有些則在投保一刻未有細想受益人是誰,以及分配予受益人的保險金比例,於是先填上「Own Estate」,打算留待日後再更改受益人,豈料工作繁忙之下,一拖便無了期。如果屬後者的話,建議不應再等,要盡快填好受益人,以確保意外發生後,保險金能真正落到摯愛手中。
(原文刊登於2018年11月24日 信報<保險解碼>《人壽保險賠償可避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