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提到市場以償付能力充足率去釐定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香港保監局要求從事壽險的保險公司最少有150%的償付能力充足率,而從事一般保險的保險公司則要有200%償付能力充足率。
不過,現時香港是以「規則為本」資本制度去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有關數字未必能完全反映保險公司的財政實力。所以近兩年香港已積極研究引入「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Risk Based Capital,簡稱RBC),藉此提高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
「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是監管部門考慮一系列的風險因素,然後透過複雜算式計算出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這些因素包括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例如危疾或意外發生的機會率等。
另外,計算出來的最低償付資本要求,必須達到有關保險公司在未來一年中,有99.5%機會不會破產,即是破產機會比擲圍骰的機會還要細。
制定了相關計算方式後,保險公司必須自行向保監及公眾披露訊息,保監亦會引入預早警示機制,除了最低資本要求外,亦引入訂明資本要求,多設一條防線,如果發現保險公司資本觸及訂明資本要求但又未到最低資本要求,保監亦會採取行動規管保險公司,來防範違約風險。
香港於去年開始就「風險為本」資本制度進行第一輪研究,今年進行第二輪,明年將進行第三輪,順利的話,2021年便可在立法會提交立法議案。
一旦落實,對所有投保人士都是多一重保障,因為可統一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大家可更容易比較各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數字參考價值會更高。而保險公司提高財政實力後,違約風險將大大降低,更能兌現對客戶的承諾。
然而站在保險公司立場,「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引入後,資本質量要求將提高,預計很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較現時所公布的大幅下跌。保險公司要提高相關數字,未來在產品設計會有五個趨勢。
第一,多推出消費型產品;第二是產品保證成分比例會降低,非保證成分會增加;第三是復歸紅利產品將增加,現金紅利產品會減少;第四是周年紅利派發會下降,反而增加終期紅利派發;最後是偏向推出長年期的計劃。
很多人買保險都偏向選擇有儲蓄成分、而保證成分較高的產品,最好是每年都有現金紅利派發,年期當然愈短愈好。但「風險為本」資本制度若然實施,這類產品有機會買少見少。由於現時離政策實施尚有最少3年,大家若然喜歡這類高儲蓄、高保證成分、高現金紅利等的產品,便要把握這數年的機會了!
(原文刊登於2018年12月8日 信報<保險解碼>《「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