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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內地財產贈予合同無保障?

上兩期提到,在內地婚姻法下,夫妻間財產分配的問題。今次就講一個很特別的情況,就是財產贈予合同的問題。之前提過,有些較富裕的人士為保障自己的財產,會與另一半作出婚前財產協議,此舉在境外的高淨值家庭尤為常見。由於內地的經濟不斷發展,該種作法在內地高淨值家庭也漸漸開始流行。其中有些協議做法,是把部分財產贈予另一半,並訂下贈予合約。這做法對對贈予方還是受贈一方保障更大呢?

我的內地律師朋友告訴我以下一個真實案例:某女士下嫁一名內地富豪,雙方在婚前做了一份協議,富豪答應將其名下的部分物業全數贈予該女士,數量不少,總值達億元人民幣,其他財產的相關收益則與女士無關,該女士亦同意這條件。

贈予財產轉移前可撤銷

婚後富豪因為工作繁忙,一直未有時間辦理物業轉名手續,而該女士則一直保留這份贈予合同。可惜結婚後兩年,二人因聚少離多的關係,感情轉淡,最終走上離婚之路。女士拿着合同正想辦轉名手續之際,發現富豪在離婚不久便取消了贈予合同,女士未能討回富豪答應給她的物業,所以才找我的律師朋友幫忙。

原來內地《合同法》第185條指出,當贈予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贈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又接受,這份合同已經生效。由於贈予的是房產,而房屋產權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或公正手續,這又涉及到《物權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予另一方。贈予方在贈予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予,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指出,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惟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就不適在此條款。

換言之上述個案,富豪的贈予合同具法律效用,但因為財產一直未有辦理轉移手續,合同又未經公證,而所贈的物業也非用於公益、慈善等,所以撤銷合同後,這位女士在這個案件中確實難以討回其受贈的物業。

或者有人會說,既然富豪撤銷了贈予合同,即合同無效,那女士便可按原來婚姻法,跟富豪爭回應得的共有財產。但爭議的是,這合同是在辦理離婚後才撤銷,而在離婚前則具法律效用,由於女士早已接受贈予合同,所以在結婚期間具有法律效力,在那段時間富豪在贈予合同以外的財產,如果雙方未有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進行重新分配,也與該女士無關,所以也難以討回。不過,假設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重新確立了婚前贈予合同關於房產贈予的內容,該富豪在離婚後就沒那麼容易行使任意撤銷權了。因為離婚協議通常是涉及到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子女撫養等內容的一籃子協議,協議之間的相關條款具有聯繫,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其中的某個條款。

所以,如果結婚前,另一半說以婚前協議贈予財產,尤其是不動產,取代婚姻法下的共有財產分配制度,便要特別留神,在贈予合同生效後,盡快辦理資產轉移以或將合同進行公證,對受贈一方會較有保障。同時,為了避免一方濫用贈予的撤銷權動搖夫妻財產協議的穩定性和夫妻之間財產狀態的平衡性,受贈一方可以考慮在財產協議中設置限制或排除贈予方任意撤銷權的條款,保障自身利益。

周榮佳為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暢銷書作者及國際星級講師

陳晶晶為保險公司財富管理副總監、中國內地法律職業證書

(原文刊登於2019年8月31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財產贈予合同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