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生育率低的年代,很多父母都不會多生, 子女大都是一個起,兩個止。正因為子女不多,所以父母都會將所有關愛全投入子女身上,視他們如珠如寶,甚至將子女作為世界的中心。他們會給子女最好的東西,為他們安排人生各種所需,包括理財需要。
正正由於父母十分重視子女,擔心自己一旦過身後,子女無人照顧,經濟有困難,所以愈來愈多人會立子女為保單受益人。然而,受益人若是未成年,其實會產生許多問題。
現時領取保險賠償金的人,必須是18歲以上成年人士。若然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不幸去世,小朋友是無法直接領取有關保險金,需要由法庭認可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及託管該筆保險金,直至小朋友成年後,才將保險金交還。而有關監護人有權動用該筆保險金來照顧兒童,因此委任一個信得過的監護人,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若然去世者有立遺囑,遺囑上有指明誰是遺孤的監護人,則該人便屬法律上許可的監護人。但是如果沒有遺囑,法庭則會按照一般遺產承辦的手續處理。
一般而言,如果父或母任何一方去世,另一方便順理成章是小朋友的監護人。但如果小朋友父母雙方都離世,法庭可主動或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兒童的監護人。
另外,如有證據證明監護人,包括兒童的父親或母親,並無能力照顧兒童,或侵害兒童福祉,亦有權向法庭申請罷免有關監護人,法庭則會委任另一名監護人,來代替該名被罷免的監護人。
香港法律有規管監護人的行為,包括如何利用該筆保險金,情況就如破產人士不准搭的士、不准用信用卡等等,藉此保護兒童最大利益。
然而,人心難測,倘若有人存心想謀取保險金,利用一些灰色地帶將保險金花清光,最終兒童並無一分一毫落袋,此情況亦無可奈何。只能等待兒童成年後,從法律途徑入稟法院追討有關損失,但此舉卻費時失事,亦失去投保人想兒童擁有良好生活質素的用意。
正因為牽涉種種法律問題,個人並不建議未成年的小朋友作保單的受益人,最好待小朋友成年後才在保單上加上受益人名字。
若然投保人真的想給小朋友保障,一定要在小朋友未成年時作為受益人,那可選擇同時立一份遺囑,法庭最終會依據你的意願去安排有關財產分配及委任監護人。
家境較富裕者可選擇成立信託,把保險金注入信託中,信託公司會按成立人的意願去執行遺產分配,從而減少財產爭拗。
(原文刊登於2017年10月14日 信報<保險解碼>《 未成年子女不宜當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