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賠償糾紛之中,因為漏報病歷而被保險公司拒賠的個案時有所聞,最近便聽到兩宗相關個案,其中一宗是事主因為腎炎入醫院,向保險公司索償16萬元醫療費用,但保險公司卻以事主無申報耳石症求診紀錄為由,拒絕賠償。
另一宗是一名內地人為兩歲大的兒子購買醫療及危疾保險,但未有向保險公司申報兒子於半歲時,曾因患上呼吸道感染而入院5天的紀錄。
在保單生效後,兒子曾五度入院,保險公司都有賠償,直至第六次入院,醫生確診為白血病時,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未有「申報重要事實」為由拒絕醫療及危疾賠償,並取消其保單,事主最後在商場拉橫額抗議。
上述兩個個案,兩名事主都有辯護理由。第一個事主認為耳石症與腎炎無關,加上也曾申報14年前有康復了的耳患,只是投保前兩年內因耳石症求診十次的紀錄沒有申報,所以覺得保險公司拒賠不合理。至於第二名事主則指保險公司曾五度賠償保單,沒理由到第六次才拒賠。
事實上,保險公司在批出醫療或人壽保單的時候,都是建基於客戶的最高誠信,所以投保人買保險時有責任把所有的病歷都向保險公司申報,因為這些資料都會影響保險公司評估風險,包括承保決定以及釐定保費。
以第一個個案為例,事主在投保前兩年內還有超過10次的耳鼻喉科求診紀錄,如果投保時如實申報,保險公司也未必會批出這張保單,既然當時投保不成功,何來腎炎的索償?何況根據媒體報道,這個案經保險索償投訴局裁決後也支持保險公司拒賠決定,證明道理所在。
至於第二名事主辯護理由更加牽強,保險公司首五次批出賠償可能是未發現事主漏報病歷,到第六次才發現,絕不是保險公司認同事主漏報病歷行為,情況就如有人隱瞞資產申請公屋獲批,頭五年未被發現,到第六年被揭發收回公屋,事主不能用「已住了五年,房署認同其資產審查」為由而拒絕遷出。
所以大家投保時,必須要巨細無遺地把以往的病歷申報,若然曾入過醫院,必定要報。有些人認為,小病如頭痛、胃痛以及鼻敏感等不用申報,但其實這些情況也有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例如長期頭痛的話,有可能是腦內有腫瘤壓着神經線,後果可大可小。
若然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漏報病歷,一般做法取消保單,並把所繳保費退回給投保人,當作事主沒有投保過,當然,其遞交的索償申請將不會受理。不過,有個別保險公司會因應投保人「最新健康狀況」重新核保,如認為投保人狀況仍可承保,保單將會繼續生效,但有可能會加入額外不保事項以及增加保費,如狀況不能承保則會退回保費。
如果客戶懷疑保險公司的判決,可尋求保險索償投訴局協助,該局會有非保險業人士,可就相關的投訴作出公正裁決。
(原文刊登於2018年5月7日 信報<保險解碼>《漏報病歷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