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有錢人都會成立基金會,香港著名的有李嘉誠基金會、華懋基金會等,海外亦有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oundation)、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等。他們成立基金會的目的,有些是為慈善,這一類一般被視為公益基金會;亦有些會成立私人基金會,作為家族財產保護、財富管理及傳承的途徑。
有別於信託,基金會是獨立法人,特點是沒有股東,只有資產的財團法人,所以在台灣也直接稱基金會為財團法人,而基金會有管理人負責管理、運作、財產投資等,相關資產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基金章程,將利益分配予指定的受益人。但受益人則不享有與基金會公司、其管理或資產相關的權力或權利。簡單來說,即受益人及管理人不可是同一人,以免有利益衝突。
正因為上述特點,私人基金會常被視為信託以外另一受歡迎的財富傳承工具。家族成員可以作為受益人來獲取基金會的收益,亦可參與基金會的營運,藉此獲取報酬外,也可維繫家族精神,令家族成員間更為團結。若然基金會有參與慈善及公益事務,更可提升家族的社會地位,獲得社會各階層人士尊重,從而擴大家族的影響力。
私人基金會與公益基金會最大的分別,是前者毋須參與公益事業,因而不受政府監管,資金來源則是設立人的私人財產捐獻,不能公開籌募資金。後者則規定每年要有最低數額的公益事業開支,資金可以公開募集,故受到政府嚴格監管;公益基金會亦能得到較多的稅務優惠。
不過,不同地方設立基金會的條件各有不同。像在香港可透過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基金會,沒有最低資本要求,任何人也可將資產轉入基金會。只要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已訂立章程大綱及細則,大綱需包括列明公司為基金會公司、載明公司宗旨、清盤時處置盈餘資產方式、禁止向股東派發股息或其他利益等,還要有一名秘書。只要符合以上要求,便可註冊成為基金會。
若然在內地設立基金會,條件會較多;資本要求方面,全國性質的公募基金會原始基有錢人為何成立基金會?金不可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不可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亦不可低於200萬元人民幣,而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基金。
獲准成立基金會後,資金運作亦受規範,包括每年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少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的公益事業支出則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基金會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則不得超出該年度總支出10%。
正因為在香港成立基金會的手續較為簡單,私人基金會的監管亦較少,因此不少內地富豪都會選擇來港設立基金會,藉此管理及傳承財富。
(原文刊登於2018年9月1日 信報<保險解碼>《有錢人為何成立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