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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失敗的信託

為了更有效管理及保護財產,不少富豪都會成立信託,以避免爭產事件發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知名歌手梅艷芳把遺產成立信託,並定時由信託支付生活費予不善理財的梅媽媽。雖然梅媽媽多次入禀法院想獨領遺產,最後都無功而還,可見信託發揮其作用。

惟近日有人在網絡重提2014年一宗爭產案件,一名富豪成立了離岸信託,其後離婚,前妻入禀香港法院要瓜分總值達16億元信託的一半財產,法院最後判前妻勝訴,前妻獲得7.6億元信託財產。

提出這案件的人認為,香港法院竟然可強制勒令信託人執行財產分配決定,即使信託人是離岸公司,但因為管理地在香港,所以信託人仍然要乖乖執行指示,意味信託架構最底層的資產所在地──法院,可「擊破」位於最頂層的信託執行人,藉此質疑信託功能性,認為信託根本沒有能力保護財產。

不過,有業內人士細心分析這個案件後,認為重提這案件的人可能是對信託知少少扮代表,否則就是別有用心。因為上述個案並非離岸信託功能有問題,而是在設計信託架構時出現失誤,包括富豪擁有太多信託控制權,而信託大部分得益亦是富豪本身。

事實上,信託是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組成。委託人把資產交予受託人管理,資產擁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非委託人,而受託人則會按已訂指示把財產分配予受益人,此舉是要保持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信託是我自己成立,財產又是我自己的,為什麼委託人控制權不能過大呢?試想想,如果有富豪把旗下所有資產都注入信託,身家一毛不剩,但因為對信託資產管理有絕對控制權,受益人又主要是自己,那麼信託資產與自己名下持有無異。當有欠債不還時,便申請破產,不還錢之餘,還可依賴信託派出的資金日日大魚大肉,但追債者又不能向信託追討欠債。

若然如此,日後豈非所有富豪都這樣做,並拿信託做擋箭牌?

俄羅斯千億富豪也敗訴

然而,有些信託公司為搶客,在設計信託架構時,什麼條件也遷就客人,故出現了委託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三位一體」的情況,導致委託人在信託控制權力過大,影響了信託財產獨立性,信託效力因此受到質疑,變成「假信託」,這正是法官判前妻勝訴的主要理據。由此可見,找一家專業的信託公司的重要性。

2017年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裁定俄羅斯富豪、前「克里姆林宮銀行家」普加喬夫旗下的5個紐西蘭資產保護信託「保護無效」亦基於同一理由。

此外,上述案件的信託架構設計還有一個失誤地方,下期詳談。

(原文刊登於2019年6月29日 信報<保險解碼>失敗的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