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跟讀者分析過一個爭產個案,一名富豪與妻子離婚,前妻入稟法院要求瓜分富豪成立的信託一半資產,結果富豪敗訴。此案帶出信託委託人如控制權過大,整個信託的有效性會受質疑,這亦是導致爭產官司敗訴的原因之一,大家有興趣可重溫上期專欄。
其實除控制權外,信託受託人管理所在地及資產所在地,也十分重要。在上述官司中,富豪選擇了一家離岸公司作為受託人,去管理信託的運作,但受託人的管理所在地其實在香港,而富豪注入信託的資產,大部分亦來自香港,這個信託架構明顯是錯配了。
一般而言,如果信託受託人是香港公司,注入信託內的資產通常以海外資產為主,屬於香港的資產比重一般不高。亦會有人用海外的信託公司做受託人,再配上海外資產。這做法好處是,因為每個國家法制不盡相同,一旦發生爭產等法律糾紛,受託人要調配海外資產難度會增加,如此會更有效保護委託人的財產。
由此可見,信託能否成功保護客戶資產,在成立之初,就要在設計的架構及契約下工夫,當中很講求技術與經驗,所以挑選一間可信賴的信託公司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有些金融機構為了業績關係,往往會忽視客人的利益,在信託設計上什麼也遷就客人,結果給予了客戶過多的控制權;又極力游說客戶將信託資產留在香港,如此金融機構才可以在資產管理上再多賺一筆,結果就埋下了爭產官司敗訴的伏線。
那麼,客戶在設置信託時,有什麼地方需要留意呢?首先,信託要早點設置,不要等到出現婚姻危機或債務糾紛時才成立。因為每個家族都有獨特的財務要求,很難照辦煮碗倒模般設計信託,所以時間較充裕,設計的信託架構會較完善,更能照顧委託人家族的財務需要。如果在出現財務糾紛後才成立信託,捲入法律糾紛的機會亦較大。
第二,客戶在信託中不要保留太多權力,尤其不要「直接」干預運作。有些信託會通過一些架構設計,例如保護人的設置間接參與信託管理。由於架構設計沒有統一方案,詳細情況應直接詢問信託公司。
第三,可成立不同的信託去滿足各重財務需要,不要因為慳信託設立費,便把所有資產都放到同一個信託中。因為所有信託的設立都是絕對保密的,只要委託人及相關受益人不到處宣揚,其他人不會得悉信託的存在。若然某人發動追討其中一個信託,也不會影響到其他信託的財產。
當然,在具體的設計上仍有大量地方需要留意,但因為每個個案不同,難以一概而論。說到尾,還是要找一間有經驗及可信賴的信託公司,方為上策。
(原文刊登於2019年7月6日 信報<保險解碼>《成功的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