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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跨境結婚 產權爭議

香港回歸後,港人北上工作或經商愈趨頻繁,亦有不少人到內地置業,有些更成功覓得真愛,發展中港情緣,結婚組織小家庭。像香港知名藝人郭富城及張衛健,他們的太太都是內地女性。不過,中港兩地法例大不同,跨境結婚不能不知內地法律。我們將一連三次,重點講述內地婚姻法下,夫妻財產分配及擁有權。

中港跨境婚姻適用哪裏的法律是個複雜問題,比如要看雙方登記地點、主要財產在何處,以及主要居住地等。

拿財產舉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明確指出:「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首先請聽一個故事。一對中港兩地情侶準備結婚,男方在內地買了一層樓作為組織小家庭之用,樓價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他付出了100萬元首期,而女方為要體面,其父母在女兒嫁妝亦大手筆,不但為新居裝修,添置傢俬、電器等,還買了一輛轎車給女兒與女婿代步,加起來也接近100萬元。

一切準備就緒後,雙方隨即舉辦盛大婚禮。雙方婚後一起供樓,惟因為兩人感情出現問題而離婚,女方要求攤分物業一半價值,但因為業權沒有女方名字,男方不肯。究竟內地法例上,這物業誰屬呢?

業權分配宜釐清

在香港,每個人都是財產獨立,就算夫妻結婚後,財產亦不用與伴侶瓜分。即是老公買樓沒有加上老婆名字,無論該物業是婚前或婚後購買,老婆在這物業上也沒有業權,日後賣樓所得,理論上是老公全權擁有。若然離婚,女方若能提供供樓證明,法庭或可就有關證明及夫妻雙方的財政狀況,分配部分物業業權。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各國法律的普遍做法。由於上述物業在內地,應適用內地相關法律。在早年的內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上,夫妻財產是共同擁有制;而近幾年內地頻繁頒布了3次《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有重大改變。

舉例,若果是婚前買入的物業,根據內地法例,以個人名義做首期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亦為個人名義,婚後夫妻雙方共同供樓,那麼離婚時,雙方須自行協議物業產權分配;如果達不到共識,內地法院便會將物業判予產權登記一方,即男方所有,而未償還的按揭貸款,亦會由產權登記一方承擔。由於女方婚後曾供款,而物業在婚後亦有機會升值了,此時男方便要就供款及升值部分,對女方作出補償。

再比如,婚後男方把他婚前自資100萬元買的房子賣掉,售價200萬元,再用250萬元買了新房子,現在太太要離婚分割房產。根據內地法例,先生賣樓賺的100萬元屬於之前房屋的自然增值,和他婚前用100萬元買房產的錢都是他的個人財產。假如太太現在離婚要求分割該房產,只有5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想帶出一點,內地夫妻已經不是簡單的共同擁有財產,而是要區分很多不同情況。但像物業如此長年期的投資,有機會橫跨結婚日,在產權分配便須跟另一半釐定清楚,因為結婚之後,有機會要背上另一半的債務,例如按揭貸款,而房屋的業權卻不一定屬於自己。

父母傳承財富途徑多

至於女方的父母,在給予女兒嫁妝時,也有機會與婚後財產混淆,這取決於嫁妝是婚前還是婚後贈予,而婚前通常是對女方的個人贈予。

婚後贈予又取決於是否明確贈予女方還是雙方,贈予的是否為房產等。因此,父母若然想將財產給子女,但又不想被其配偶瓜分,便可考慮以其他途徑做財產傳承,例如敍造人壽或儲蓄保險,這方面日後再與大家探討。

周榮佳為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暢銷書作者及國際星級講師

陳晶晶為香港財富策劃顧問、中國內地法律職業證書

(原文刊登於2019年8月17日 信報<保險解碼>跨境結婚 產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