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兩期專欄,筆者向大家分享先人無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分配的規則。雖然這些繼承規則適用於大部分家庭,但由於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社會,你想得出的情況也可發生,其中非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就很有趣,今期就向大家分享。
一提到非婚生子女,即是指其親生父母並沒有結婚。這包括多種不同的情況,例如未婚男女所生,又或者已婚男女同其他人所生,又或者是女性被侵犯所生等等。
非婚生子女過往基於多種原因,在社會和法律上一直受到不公平對待,即使如香港這麼文明的社會亦如是。
在1993年6月19日前,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無立遺囑下的遺產繼承權分兩種情況:其一,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其二,非婚生子女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
後來一些西方國家率先通過立法保障這些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保障他們受到的公平待遇。
1991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取消有關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者在法律上的差別,盡可能廢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處的不利情況,包括提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遺產承繼權。該報告亦為1993年制定的《父母與子女條例》所採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此外,關於領養子女之安排,任何人如果是根據合法的領養方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即是可以被視為領養人的親生子女,亦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其實若所有人做好遺產規劃,我這篇文章就無戲唱了,所以無論大家年齡大小,財富多寡,還是快快地做好財富傳承安排,免得百年之後,家裏上演唐沁風暴。
(相片說明:藝人梁洛施未婚下,為富商李澤楷誕下三名兒子。 (資料圖片))
(原文刊登於2016年4月15日經濟一週專欄《非婚生和領養子女 能否擁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