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刺激經濟推出的保就業計劃,將於下周一(25日)開始申請,僱主可就每名合資格僱員申請上限9000元的資助,自僱人士亦可獲一筆過7500元,有關申請細節已陸續出台。
由於今次資助其中一個審批關鍵是強積金供款,因此自政府公布計劃後,收到了大量朋友及客戶查詢,他們都關心自己或旗下僱員是否合資格申請。綜合這些問題之後,大致可將問題歸為三大類。
早前一篇專欄也跟大家講過強積金開戶流程,新僱員在入職滿60日後才開設強積金戶口及僱主補繳首兩個月供款,例如在2月初入職者,滿60日已是4月初,所以這名僱員不可能在3月內開設強積金戶口,但他又是2月其中一名僱員,那他有沒有資格申請保就業資助呢?
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政府已列明僱員必須在3月31日前已遞交開設強積金戶口申請表格,並在5月7日前完成開設戶口及供款等事宜,才符合資格申請津貼,所以上述個案並不可計入資助範圍。
在4月初公布保就業資助計劃時,當時政府規定自僱人士必須有強積金供款才有資格申請津貼,但有一些情況,例如法例規定年滿65歲的人士,或是收入低於供款入息下限,甚至營運虧損的自僱人士,他們都不需要供強積金,那麼豈非失去申請資格?
政府有見及此,在最近指引中已經把自僱人士申請津貼資格設定為3月31日或之前持有有效強積金自僱人士戶口便可,即是只要開設了自僱人士戶口,即使過去一年未有供款,也可以向政府申請一筆過資助。大前提是必須在3月31日前仍然生效,如果有自僱人士趕及在3月31日前已遞交開設強積金戶口表格,並在5月7日前戶口已經生效,這些人士亦有資格申請資助。但如果在3月31日前已經取消了戶口,便不合乎申請資格。
有些僱主在今年初已經要部分員工停薪留職,其強積金戶口雖然生效,卻未有或延遲了供款。如果員工其後復職,並為員工補供強積金,這些僱員是否有資格申請津貼?
據政府申請指引,僱主會以2019年12月至今年3月間,其中一個月的公司僱員人數及薪金水平,作為計算資助的基礎。只要僱主選取的月份,僱主曾向有關僱員支薪,便可計算在資助範圍。舉例,僱主在今年1月才要求部分員工停薪或減薪,僱主便可選去年12月作為計算津貼的月份;但如果這4個指定月份都沒有出糧,直至今年4月才回復支薪,這些停薪員工便不在資助範圍內。
有一點要注意,當僱主揀選了某月份申報資助,於6月至8月的補貼期間,公司僱員人數便不能少於申報月份的人數,即是公司在12月申報了有10名員工,但1月有5個員工停薪或被裁,僱主在6月至8月便需聘請回5名員工,以符合領取津貼的資格,否則有機會被收回津貼甚至罰款。
如果僱主在2019年12月至今年3月有出糧予員工,但未有即時供強積金,僱主於4月後能否補供呢?答案是可以補回供款的,假如僱員期間入息有變,事後也可修改強積金供款紀錄,但必須於5月7日或之前完成有關變動,始可符合申請保就業資助。
總括而言,僱員於2019年12月至今年3月期間的強積金供款資料,已於5月7日已經鎖定,但這只限於首輪於6月底發放的資助,第二輪於9月底發放的資助,申請詳情仍未公布,但坊間估計將採用4月至6月的就業狀況作為基準,因此,僱主應該盡快為新入職的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未供款便盡快補供,這才有機會趕及第二輪的資助申請。
(原文刊登於2020年5月23日 信報<保險解碼>《申請保就業資助 三類人士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