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香港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內地法律屬於大陸法系,今次我們會探討兩地對於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也有一定區別。
在香港,任何年滿18歲人士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資產將如何被分配。可是,通常沒有人會知道自己何時將不在人世,因此有些人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那麼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呢?
在香港,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但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訴訟性遺囑檢定規則》第21條規定了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的優先層次,簡要歸納如下: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之妾侍。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子女的後裔。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兄弟姐妹的後裔。
如果無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將依次順延到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假如A君去世,既留下太太、子女,又留下父母和兄弟姐妹。A君的太太可以繼承他所有的家具、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以及剩餘財產中的50萬元。如果還有超出50萬元的金額,則太太分一半,剩下的另一半子女平分。假如房產是A君的,則太太有優先權分得居所,惟如果太太應得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太太要另外出錢才可以取得。A君的父母只有在A君沒有太太、子女的情況下才可繼承A君遺產,而A君的兄弟姐妹只有在A君沒有太太、子女和父母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A君的遺產。
內地方面,根據內地2021年《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民法典》,假如A君去世,既留下太太、子女,又留下父母和兄弟姐妹。通常A君的太太可以繼承A君一半財產,剩下一半由A君的太太、子女和父母平分。此時A君的兄弟由於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再繼承任何財產了。
那麼,香港人在內地的財產無遺囑情況下如何繼承?舉例來說,張太是香港居民,2007年在廣州購買一處房產作為投資用,房子購買後一直交由親戚代為出租,自己未使用或居住過該房。2013年張女士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張太的丈夫早在2001年去世。張太去世後,她的兒子小剛想要繼承母親的房產,不過,小剛的外公外婆認為自己也有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小剛覺得自己才是母親房產的唯一繼承人,為此,雙方爭執不下。本案最大爭議點在於: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房產時,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
根據香港法律,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只有子女和父母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子女繼承。這種情況下,張太的父母不具備該房產的繼承權。然而這套房產位於內地,根據內地法律,不動產通常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按照內地《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因此,本案中的房產應由小剛和外公外婆共同繼承。
由此可見,無論在香港法還是內地法下,即使你是獨生子女、在無遺囑的情況下也不能繼承到父母全部財產。所以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訂立遺囑或購買保單的方式把遺產定向分配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以免發生家庭紛爭或者發生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
(原文刊登於2022年7月2日 信報<保險解碼>《港人內地財產 倘無遺囑誰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