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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香港與內地公證制度的區別

香港與內地的商業及個人往來愈加頻繁,但是由於兩地的法律體系不同,很多時候往來兩邊辦事就需要了解當地的法律和政策,遵循當地的法律、政策和習慣。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應該就屬公證了。

今次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假如你需要公證,香港與內地的公證制度有何區別。

國際公證人

香港是普通法系,實行判例法,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因此沒有統一的公證法,也沒有公證處。公證人由律師或者其他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鑑定簽名真偽,以當事人的簽章的真實性為準,即實行形式公證制度。由於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務通常是國際性的而非地區性的,並且這些公證人的名字及簽名樣式在大部分大使館或有關法院有登記,因此又被稱為「國際公證人」。國際公證人通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涉及一般民事、財產、商事等,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正式任命的國際公證人確認事實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人的印章須於香港高等法院及多國領事館註冊,再經過認可程式以將印章加以認證。在很多國家,這些印章對確立文件的真確性擔當重要的角色。

中國委託公證人

內地是大陸法體系,基本沿用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公證處可以對辦理公證的事務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就是「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全港幾百家律師事務所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提供內地使用涉港公證文書的服務。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換句話說,就是香港產生的文書如果在內地使用,就必須要對相關的香港文書做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而獲得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1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且由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過嚴格的筆試、面試且考試合格後才會獲得委任。

委託公證主要包括三個步驟:首先,中國委託公證人在香港法例容許下,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或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其次,委託公證人草擬及製作公證文書,並填寫轉遞申請表;最後,委託公證人派員將公證文書送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及加章轉遞。只有經過這三個步驟之證明檔或資料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內地的法律保護。

內地公證處

2000年以後,內地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或撤銷公證書的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內地的直轄市、縣、市設立公證處,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證明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親屬關係、身份、學歷、經歷、財產分割、文書簽名、副本或譯本與原件相符等。

前述的新香港人,由於既曾經有內地身份、內地戶口,又有香港身份,可以在內地的公證處證明擁有內地身份和香港身份的你是同一人,證明你的親屬關係、學歷關係等。

至此,所有的遺產系列文章就結束了,希望以後還有機會與大家共同探討涉及中港兩地的實際問題和解決方案,感謝大家的支持和寶貴意見。

(原文刊登於2022年8月20日 信報<保險解碼>香港與內地公證制度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