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連幾星期講解了多個保護資產的方法,包括代持、人壽保單及信託,今次就談談最後一種常見的方法──公司保護傘,我們經常聽到別人說,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去持有資產,就是公司保護傘的一種。
在進入這課題前,有必要先講解一些基本的知識。大家都知道,成立一家無限公司,當公司破產,股東亦要負上法律責任。同樣地,股東破產,公司也可能需要清盤以償還債項。
相反,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一般而言公司債務不會牽扯到股東或董事身上,至於董事破產,理論上亦不會影響公司運作,公司不用賤賣資產或清盤,代董事還債。
然而,股東及董事一般會持有有限公司股份,這些股份也屬於個人資產。當股東或董事破產後,這些公司股份便有機會用來抵債,所以某人利用公司去持有資產,而債權人又很容易查出公司股東是誰,其實對保護資產的作用有限。有些人就會千方百計增加公司架構的複雜度,令債權人的查找難度提升。
原來在香港用一個人的名字查冊他與任何有限公司的關聯,大家只能夠找得到他是什麼公司的董事,而不會查到他是什麼公司的股東。反而在內地透過名字查冊,其作為股東或董事的公司名字便一目了然。
因此,有些內地人會選擇在香港開設有限公司,並把資產注入這公司中。自己作為股東,但委任太太或其他親人為董事。
有些地方像BVI的保護性更高,因為沒有當地法院頒的命令,是不可披露當地註冊的公司股東及董事。債權人若然想知道,便需要花錢及時間進行多個行動,包括:就債務人的財產訊問申請,針對第三方(如離岸公司註冊代理人)的披露申請,以及破產令後由破產管理處進行的財產訊問。這些行動所費不菲,所需時間亦長,未必有很多債權人有耐性及資本去做這些行為。
所以,有人的做法是,在香港註冊一家有限公司去持有資產,例如物業,然後再在BVI註冊一間有限公司,把香港的公司注入其中,進一步增加債權人查找難度,藉此保護資產。
其實坊間還有更複雜的公司架構,曾有人開數十間BVI公司,持有數十個物業。不過,在此想強調一點,用公司持有資產只是局部保護,增加債權人的追債難度而已,並不一定可以避到債,而且使用公司架構去「逃避」法律責任並不可取的,但可用公司架構「避免」法律責任。那麼「逃避」及「避免」有什麼分別?下一期再跟大家詳細分析。
(原文刊登於2023年1月14日 信報<保險解碼>《利用公司保護傘維護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