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目的是為摯愛提供保障,可是有些人投保時及之後也極為低調,低調到不向任何人提起有買保險,如此一來隨時會出現遺憾。
筆者早前在網上看到一宗不幸事件︰話說丈夫買了一份意外保險,只需供款8年,到第12年便可全數取回供款兼有5%額外回報,期間可享意外保障。該保險已供7年,差一年便供滿,丈夫卻發生罕見意外,在剝智慧齒時腦部缺氧,一直昏迷至今,現仍於醫院中。
可是太太不知道丈夫有買保險,直至一年後保險公司退回一張自動退保的支票,才知道有這份意外保險的存在。
由於該保單欠缺供款而被強制退保,太太只能取回退保價值(約一半已繳保費),於是馬上聯絡保險公司,希望可代丈夫支付最後一年的保費並復效保單,更付上醫生證明書,證實丈夫已「無行為能力」。
但保險公司回覆稱保單已過120天寬限期,不能復效,由於太太並非保單持有人,故除非是持有人(丈夫)親自聯絡保險公司始有轉機。可是丈夫仍昏迷不醒,如何聯絡保險公司?
筆者看到此事,深表惋惜。有些人會覺得今次事件情況特殊,加上有關保單涉及的保費金額不高,只是區區數萬元,保險公司應該酌情處理。但始終欠交保費在先,錯不在保險公司,就算行使酌情權,也有一套既定程序,可能需要一段頗長時間解決。
為免發生這類遺憾事件,買了保單「得物無所用」,大家買保險後切記要做3件事。
第一,向家人明言已買保險,並告知相關保單資料,例如向哪一間保險公司購買、保單號碼、經手的保險代理是誰及其聯絡等。假如受保人真的不幸生病或發生事故,也有家人代為跟進保險事宜。
第二,為保單設立「預設委託人」或「後備持有人」,委任一位合資格並可信任的親友,在關鍵時刻直接代表自己處理索償或其他保單事宜。
此舉十分重要,因為當投保人失去自理能力,有時連在索償表格上簽名也不能,親友如要代為處理保單索償,便須按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監護令,交涉過程漫長,隨時會耽誤受保人的治療黃金時間。
訂立「預設委託人」或「後備持有人」便可解決此問題,惟記謹要在健康、神志仍然清醒時作出委任指示,以保障投保人權益。
第三,訂立「持久授權書」。這是一份法律文件,容許授權人(打算將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一位或多位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包括支付醫療費和日常生活費用。
「持久授權書」適用範圍不止保險,也包括銀行交易、證券、基金等各類投資,以及樓宇買賣等事宜。由於影響深遠,故訂立時需更加慎重,過程中須有醫生及律師見證,文件始視為有效。
既然是因愛自己的親人而為他們投保,何不多行一步,做齊上述3件事,確保所買保單能充分發揮及時雨作用,讓親人得到應有保障。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廿多年,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原文刊登於2024年10月26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買保險後做三件事 免失效用》)